法兰泰克(603966) -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法兰泰克重工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2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 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