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泰克(603966) - 股东会议事规则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则 为维护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 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 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六条所述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前两款规定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分别向各股东发出书面通 知,并说明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