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0]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0]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2]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4] 协议终止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5] 资金置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3] - 募投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特定事项后,可在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3] 资金支出审批 -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资金支出需履行审批手续[9] 资金置换公告 - 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需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14] 现金管理产品要求 - 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可质押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14]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15][16]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公司应明确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17] 募投项目用途变更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19]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23] 资金使用检查 - 公司会计部门需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22] 项目进展核查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2] 专项审核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3] 鉴证结论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4] 现场核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5] 专项核查报告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5] 资产情况披露 - 公司以发行证券购资产或募资用于收购资产,至少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连续三期年度报告中披露资产运行及承诺履行情况[25] 承诺履行披露 -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披露期间,公司应在以后年度报告持续披露承诺履行情况直至完毕[26] 鉴证报告聘请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6] 制度执行与解释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规定执行,冲突时以后者为准[28]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8] 制度审议与实施 -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29] 术语定义 - 本制度所称“以上”“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28]
世纪鼎利(30005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