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照光电(300102) -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二) 提取法定公积金 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三) 提取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股东会决定; (四) 支付股东股利。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为完善和健全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 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第一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当年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