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照光电(300102) -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 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 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织机构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指定的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且为会计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