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特智能(300916)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及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 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