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仕达克(300822)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14]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1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14]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14]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且股东会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4][15] - 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相关股东不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4][15] 董事会审议要求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审议非关联担保事项,除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需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5][18] 反担保相关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5] -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一般不低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13] 其他规定 - 独立董事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公告[19] - 公司持有50%以上权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须经控股子公司和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20] - 担保期为半年的,提前1个月通知被担保企业做好清偿债务工作;其他担保提前2个月通知[24] -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