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收到请求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5][16]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7]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审议[7]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审议[7]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审议[7]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担保需审议[7] -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8] -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重大交易事项须审议[8]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审议[9][10]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等情形下,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须审议[12] 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2日内发补充通知[19][20]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15日前通知[20]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定后不得变更[21]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若延期或取消,召集人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说明原因[21]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4] -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要保证股东会正常秩序,制止干扰等行为并报告查处[27]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特殊情况按规定由相应人员主持[25][26] -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要作过去一年工作报告,独立董事作述职报告[33]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26] - 违规超比例买入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7]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1]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31]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2]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程序或内容违规的股东会决议[32]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超30%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27] -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7]
贝仕达克(300822)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