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三方监管协议 - 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公司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6][7]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后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闲置资金使用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符合四项条件且仅限主营业务相关活动[11][12] 项目论证与调整 - 超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重新论证项目[12]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信息[23] 资金使用要求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质押,为安全性高产品[11] - 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三项要求[14]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4] 资金置换与节余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6]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9][20]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年报披露[20] 监督检查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2]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2] 其他规定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14]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额度、期限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15][16] - 会计师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鉴证,结论分三类[2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公司募集资金相关情况[2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相关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4] - 公司募集资金相关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未履行协议或存在重大违规等,督促公司整改并报告[24]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抵触时及时修订并提交审议[26]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26] - 制度发布主体为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时间为2025年8月20日[27]
青龙管业(002457) - 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