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发恒业(000631)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制度修订 - 制度修订于2025年8月20日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 选聘规定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3] - 改聘、新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5] - 选聘评价要素中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9] - 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选聘方式,公开选聘应通过官网发布选聘文件[9][10] 聘期与改聘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续聘[11] - 审计委员会对续聘形成否定性意见应改聘[12] - 出现执业质量重大缺陷等情况公司应改聘[13] -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19] 监督职责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履职及监督职责情况报告[7] -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核查验证公司财务报告[16] - 审计委员会发现会计师事务所违规应报告董事会处理[16] 违规处理 - 董事会可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16] - 经股东会决议解聘,违约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人承担[16] - 情节严重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或纪律处分[16] - 股东会可决议不再选聘有严重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17] - 注册会计师违规出具不实报告,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处罚[17] - 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相关处罚[17] 其他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执行[19]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审议通过后生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