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电力(000966) -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版)》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三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 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 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三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 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 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四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 1 —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 (三)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 (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临时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