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提议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董事会应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6] -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不同意或未反馈可自行召集[6][8] - 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东请求,董事会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不同意或未反馈,股东可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6][7][8] 自行召集 -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会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8][10] 临时提案 -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及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2] 会议通知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2] 投票时间 -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3][18] 股权登记 - 股权登记日和现场会议日期应为交易日,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股权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3] 董事选举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通知及提案应披露候选人详细资料[13] 提示公告 - 需发布提示性公告的应在股权登记日后3个交易日内、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16] 表决权规定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股份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2] 投票权征集 - 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除法定条件外不得设最低持股比例限制[22] 累积投票制 - 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22] 表决方式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23][24] 表决结果 - 未填、错填等表决票视为弃权[24] 会议结束 - 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24]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相关信息[25] 提案通过 - 提案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应披露是否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6] 中小投资者 -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应单独披露表决情况和结果[26]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7]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法违规决议,但轻微瑕疵未实质影响决议的除外[29] 公告发布 - 公告或通知应在符合规定媒体和深交所网站公布[31] 规则施行 -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则同时废止[32]
长源电力(000966) -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