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财顾问[6] - 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公司应与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银行签三方协议[6]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公司应按招股书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用途须经股东会决议[9]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6]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规,用于主营业务[3]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9] 募集资金特殊使用规定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0] - 公司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12]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2]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13]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经董事会等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相关内容[14] - 超募资金使用按补充募投项目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顺序进行[14] - 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到账超一年等要求[15]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四种情形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18]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会审批[18]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22] 募集资金监督检查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1]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2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23] -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有权监督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5] 新增股份与资产相关 - 新增股份上市前需办理完毕募集资产所有权转移手续并请律所出专项法律意见书[26] - 相关当事人应遵守和履行收购资产相关承诺,包括实现盈利预测[26] - 公司拟出售资产需符合深交所规定,董事会应说明原因及影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发表同意意见[26] - 董事会应在年报说明收购资产相关承诺履行情况[26] 资产盈利情况处理 - 若资产利润实现数低于盈利预测10%,需在年报披露原因,董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应作专项说明[26] - 若资产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80%,除不可抗力外,法定代表人等应公开解释、道歉并公告[27]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29] -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29]
长源电力(000966) -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