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电力(000966) -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三版)》
长源电力长源电力(SZ:000966)2025-08-22 18:05

制度修订 - 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1] -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国长电制度〔2022〕130号)同时废止[42] 管理职责 - 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不能出席时由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主持重大活动[8][9]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9] - 证券与企业管理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开展工作[10] 信息披露 - 公司可自愿披露规定以外信息,应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13] - 公告信息须在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布,不得先于指定渠道披露[19] 沟通管理 - 投资者关系管理服务对象包括投资者、媒体、分析师等[16] -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内容包括发展战略、经营管理信息等[16][17] -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包括公告、股东会、互动平台等[19] 其他规定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25] - 公司应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29] - 公司网站应及时更新内容并区分历史与当前信息[23] - 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刊载信息应谨慎客观[22][23] - 存在特定情形时公司应按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25] -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投资者关系顾问处理相关事务[31] -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34] - 公司与特定对象直接沟通时应要求其出具资料并签署承诺书[39] - 公司应建立多种投资者沟通渠道,如电话咨询等[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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