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电力(000966) -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三版)》
长源电力长源电力(SZ:000966)2025-08-22 18:05

制度修订 - 公司制度经2025年8月21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修订[1] 信息披露时间 - 首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至少于发行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至少于发行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5] - 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5] - 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6] - 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6] - 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披露时间[6] 重大事项披露 - 企业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需披露[8] - 企业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需披露[8] - 企业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上年末净资产10%,或新增借款超上年末净资产20%需披露[8] - 重大事项发生有需披露情形及时间要求[10] - 已披露重大事项有影响偿债能力进展或变化,2个工作日内披露[20] 变更披露 - 变更已披露信息需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后文件[21] - 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需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信息,经审计有不同处理要求[23] - 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至少于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24] - 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计划,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前5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13] - 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披露定期报告时披露变更后制度内容[13] - 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信息及接任人员[13] 股东相关披露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2]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2] 财务与管理 - 公司制定财务会计制度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29] -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30] 人员管理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该活动[32]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必要时签署保密协议[35] - 公司各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披露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37] 违规处理 -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董事会应组织检查并采取更正措施,处分责任人[40] - 公司各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未报告造成损失,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40] - 违反制度擅自披露信息,公司对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追究法律责任[40] 制度说明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43] - 原《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二版)》同时废止[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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