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电力(000966) -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第三版)》
长源电力长源电力(SZ:000966)2025-08-22 18:05

规则修订 - 本办法于2025年8月21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修订[1] 信息申报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特定时间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及近亲属身份信息[6] 股份减持 - 拟减持股份应提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减持时间区间不超3个月[8][9]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时间区间届满,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9] - 股份变动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公告[10] - 违规短线交易,董事会应收回所得收益并披露相关情况[11] 股份锁定 - 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1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16] - 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等情形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得转让[16] 股份转让 - 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申请解除限售[1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2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21] - 每年第一个交易日,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2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计算基数[1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减持,各自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22] 股份增持 - 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26] - 拟增持股份金额下限不得为零,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26] - 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通知公司披露增持进展公告[27] 计划披露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转让股份,应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28]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未实施完毕,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