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8] 资金检查与论证 -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1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0]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0] 资金使用比例 - 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应超交易作价25%或募集配套资金总额50%[12] 资金置换时间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6个月内实施[14] - 以自筹资金支付特定事项后,用募集资金置换应在6个月内实施[14] 三方监管协议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公司须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协议终止条件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9] 资金使用与记录 - 公司应按发行募集文件承诺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财务部对使用情况设台账记录[10] 现金管理产品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5]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到期前需归还至专户并公告[18]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免于特定程序[22]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3]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23] 资金置换与用途变更 - 募集资金置换需经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信息[15]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如取消原项目等)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意见、股东会审议并披露信息[19] 投资项目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公告原项目情况、新项目情况等内容[20] - 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相关内容[21]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使用由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意见、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必要性和合理性[23] 资金情况披露与核查 - 财务部会同董事会秘书处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25] - 财务部会同项目实施单位每半年核查募集资金相关情况并编制报告[25]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募集资金鉴证报告[25]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一次[25]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督促整改并报告[26] - 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披露核查和鉴证报告结论[26] 公司配合与制度 - 公司配合保荐人、财务顾问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26] -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问责制度[26] 制度拟订与执行 - 本制度由财务部拟订修订,董事会批准[28] - 本制度于2025年8月22日经董事会批准,自发布日执行[29]
深高速(60054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