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务(601158) -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 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报告义务。 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的范围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 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披露义务人"是指依据本制度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应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 擅自发布公司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2025 年修订)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