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10]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0] 资金支取与置换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10]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5] - 募投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可在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5]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7] - 超过募投项目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7] 资金用途与管理 - 公司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4] - 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专户管理[9] - 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须经股东会决议[14]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2]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22]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2] 闲置资金使用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23]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24] 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7]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8] -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稿由董事会秘书牵头,多部门共同审核会签[30] 特殊情况处理 - 募投项目出现进度、投资金额、效益差异大情况,董事会或股东会需作决议并披露[30] -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等应参照相关规则披露[32] 内部管理 - 公司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与投入情况[34]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34] - 过半数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4] - 董事会收到鉴证报告后应及时公告,若有违规还需公告相关情况及措施[34] 项目变更 - 变更募投项目需说明原项目情况及变更原因等内容[37]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6] -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时以法律法规为准[38] -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38]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之日起施行[38]
重庆水务(601158) -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