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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润电子(002055)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得润电子得润电子(SZ:002055)2025-08-22 20:04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评价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建议。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内部 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积极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 报")编制和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以及《深圳市得润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 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