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3]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5]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6] - 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17] 募投项目相关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募投项目[10]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达到或超过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2]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金额差异超过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5] 超募资金使用 - 使用超募资金应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8] - 按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顺序使用超募资金[19] 监督与核查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4]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6] -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需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6] 违规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时,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披露[26]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特殊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2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操控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规将追究责任[29] - 对造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责任人,公司视情节给予处分并可要求赔偿[31]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3]
长青科技(001324) -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