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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科技(001324) -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
长青科技长青科技(SZ:001324)2025-08-22 20:05

投资决策标准 - 对外投资达资产总额占比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7] - 对外投资达资产总额占比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9] 投资决策程序 - 证券投资、风险投资以发生额计算,决策程序从严执行[10] - 关联交易投资决策程序遵照相关规定执行[10] - 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需先报公司批准[10] 交易报告要求 -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特定标准,公司应提供最近一年又一期审计报告[10] - 交易标的为非现金资产,应提供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有效期6个月,评估报告有效期1年[10] 投资项目管理 - 对外投资项目应签合同或协议,经法务审核和决策机构批准[11] - 出现经营期限届满等情况,公司可处置对外投资项目,处置权限与批准权限相同[16] - 处置对外投资行为须符合法规,相关人员应防止资产流失[16] 人员管理 - 公司向参股企业、控股子公司派出人员参与运营决策[18] - 对外投资派出人员人选由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18] - 派出人员每年签订责任书,接受考核并提交述职报告[18] 项目报告与监督 - 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在项目实施后三年内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书面报告项目情况[20] - 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权[20] - 内部审计部门在重要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审计[20] -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重点关注履行审批程序、合同履行等内容[20] - 涉及委托理财、证券投资等事项有不同审计关注重点[21]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