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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企业(02202) - 海外监管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08-22 20:19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14] 项目重新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20]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对项目重新论证[20]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第十三条第一款履行程序[22]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2]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2] 资金置换与管理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支付困难时自筹后6个月内置换[22]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不得为非保本型,不得质押[23]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不得变相改变用途或影响投资计划[23]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情况[32] 特殊情况资金使用 -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用部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且不影响其他项目[28]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28]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按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的顺序[30]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32]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33]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33]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3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3] 问题处理 - 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34] 责任追究与公告 - 公司应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或变相改变用途[36] - 董事、高管及相关人员未按要求履职,公司有权追究责任[36] -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告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办公室、财务相关部门共同编制[38] 办法生效 -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22日经第二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原办法废止[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