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002180)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纳思达纳思达(SZ:002180)2025-08-22 20:34

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至少含一名有会计专业资格人士[4] - 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5] 审计委员会运作 -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未达人数前暂停职权[5] -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每季度召开1次,应于会前5日发通知,临时会提前3日发通知[16] -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有效[19] 内部审计部门 - 负责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6] - 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季度汇报情况,每年提交报告[12][16] - 审计委员会督导其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项和大额资金往来检查一次[13] 财务披露与监督 -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需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8] - 应审阅财务报告,关注重大会计等问题及欺诈舞弊可能[9] - 应根据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评估意见并报告[13] 其他规定 - 公司应在年报披露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董事会未采纳意见需说明理由[10] - 会议记录等保存10年[22] - 快捷通知2日内无异议视为收到[17] - 临时会议需经董事长等提议方可召开[16] - 独立董事不能出席应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19] -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生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