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审议 - 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资金支取与监管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独财[10]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10]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公告[8] - 三方监管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披露[10] 资金使用规则 -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流程签字付款,超范围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14] -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财务性、高风险投资等[12] 现金管理与补充流动资金 - 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安全、流动好、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质押[17] -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2个交易日内披露[18]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18] 超募资金与置换 - 《规则》实施前,12个月内累计用超募资金补流或还贷不超总额30%[21] - 以自筹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六个月内置换[21]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200万元且低于净额5%,豁免董事会审议[28] - 超200万元或净额5%,需董事会审议披露[28] - 高于500万元且高于净额10%,还需股东会审议[28] 内部审计与计划调整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一次[30]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31] 制度其他说明 - 制度依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3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37][38] - 制度落款时间为2025年8月22日[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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