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逸数码(301172)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 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君 逸数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