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逸数码(301172) - 回购股份管理制度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的股份的,适用本制度: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回购股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回购股份 行为,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下称《回 购规则》)、《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下称《回购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 购股份》(下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四 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在前两款规定情形外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