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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科技(832225)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利通科技利通科技(BJ:832225)2025-08-25 18:18

制度审议 - 2025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7同意0反对0弃权,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 信息披露原则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平等获取[7] - 除法定披露信息外,可自愿披露相关信息,需遵守公平披露原则[12] 披露内容与时间 - 披露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重大事件及时披露临时报告[9] - 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前三月、九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22]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净利润为负值等七种情形之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预告[27] -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在该会计年度结束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27] -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可进行业绩预告[27] 披露特殊情况 - 拟实施送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所依据的中期或季度报告财务报告需经审计,仅现金分红可免审计[23]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披露定期报告时需披露董事会专项说明等文件[24] - 年度报告财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不得披露年度报告[23] - 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20%以上或盈亏方向变化,应及时披露修正公告[29]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标准之一,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31] - 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标准之一,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32] 担保资助规定 - 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33]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等,应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37] - 与关联方发生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提供评估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37] -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具备合理商业逻辑,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38] 其他披露情形 -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应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42]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应及时披露[45] - 控股股东等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比例达50%以上应及时披露[46] - 重大诉讼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需披露[48]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每增减5%应告知公司[49] -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等一次超过总资产的30%需披露[51] - 董事等因身体等原因无法履职达3个月以上需披露[52] - 开展新业务、在研产品或项目有成果或失败、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失优势需及时披露[53] - 购买原材料等合同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及时披露[53] - 出售产品等合同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及时披露[53] 程序与责任 -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审议、披露有明确程序[55] - 内幕信息流转有严格审批程序[56] - 收到监管部门文件有报告、通报流程[57] -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保存期限为十年[62] - 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23] - 董事及高管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将受处分并可要求赔偿[64] - 公司对信息披露违规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减薪直至解除职务等处分并可要求赔偿[65] -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违规承担相应管理责任,有证据表明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除外[65] -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被监管部门批评等,董事会应检查制度并采取更正措施[65]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法律等有关规定执行[67] - 本制度与相关规定抵触时按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67]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67]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67] - 本制度由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发布日期为2025年8月25日[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