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3] 专户支取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需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募投项目重新论证 - 募投项目超过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9]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对其可行性等重新论证[9] - 募投项目市场环境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其重新论证[9] - 募投项目出现异常情形,公司需对其重新论证[9]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完成置换[11]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6] 协议终止与新签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两周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1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5] 项目进展核查与报告 - 公司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16]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16] 闲置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2] - 公司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十二个月[14] 超募资金与用途变更审议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变更后项目要求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19] 督导与核查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编制披露专项报告[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募集资金存放等进行持续督导,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一次[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1] 报告结论披露 - 公司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事务所报告结论性意见[22] 配合工作要求 - 公司配合保荐机构督导核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资料[22] 违规督促整改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未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督促公司整改并报告交易所[23] 制度适用范围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实施适用本制度[25] 制度执行与解释 - 制度未尽事宜或抵触按法律法规和章程执行[25]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5]
拱东医疗(605369) - 拱东医疗: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