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审议 - 2025年8月2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选聘流程与条件 - 选聘需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提交董事会,由股东会决定[6] - 选聘事务所应具备独立主体资格、固定工作场所等条件,改聘时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无相关行政处罚[8] - 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及监督审计[10] - 选聘基本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开选聘、资质审查、拟定事务所报董事会等[11] 选聘评价 - 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资质条件等,关注质量管理水平相关制度及实施情况[12] 审计关注 - 审计委员会应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报出具前变更情形保持谨慎和关注[13] 信息安全 - 公司应加强对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审查,在聘任协议中明确信息安全责任[15] 改聘情况 - 出现执业质量重大缺陷等情况改聘,年报审计期间空缺可先委任其他所但需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17] - 改聘应合理,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9] 审计监督 -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外部审计机构核查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21] 服务期限 -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事务所原则上不超8年,特殊情况延长不超10年[21]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审计业务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22] - 不同事务所及重大资产重组等情况下审计服务期限应合并计算[22] 信息披露 - 公司应披露事务所等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22] - 每年披露对事务所履职评估报告和监督职责报告[22] - 变更事务所披露前任情况、变更原因等[22] 其他规定 - 事务所存在分包转包等严重行为,股东会决议不再选聘[22]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5]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26]
国义招标(83103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