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审议 -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获董事会全票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9]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9]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一季度报告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9] 业绩预告 - 年度净利润重大变化需在北交所规定时间预告,半年度和季度可预告,重大变化含同比变动50%以上等情形[10] 数据差异处理 - 业绩快报、预告财务数据与实际差异达20%以上应披露修正公告[11] 信息披露职责 - 持股5%以上股东负有信息披露职责[6] 差错处理 - 定期报告差错或虚假记载应及时披露更正信息[13] 临时报告 - 重大事件发生应及时披露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章[14] 股东会通知 - 年度股东会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十五日前发临时公告通知[18]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披露[21] - 交易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21]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21] - 交易产生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50万元需披露[21]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50万元需披露[21] 关联交易 - 可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前预计并披露本年度关联交易总金额[25] 股票发行 - 董事会就股票发行决议后应及时披露公告[27] 重大诉讼仲裁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需披露[28] 股票异常波动 -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应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公告[29] 股份质押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需及时披露[30] - 控股股东等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比例达50%以上需披露[30] 股份增减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减5%需披露[30] 资产抵押 - 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等一次超总资产30%需披露[33] 股份卖出 - 拟3个月内集中竞价卖出股份超公司股份总数1%需披露[35] 人员履职 - 董事等无法正常履职达或预计达3个月以上需披露[34] 减持计划 - 首次卖出股份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时间区间不超3个月[35] 担保情况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未偿债等情况需披露[33] 大股东减持 - 大股东等减持需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计划[36] 股东情况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39] 信息上报 - 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事件发生当日上报董事会秘书[41] 信息更正 - 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需及时发布更正等公告[42] 保密义务 - 董事等在信息未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44] 信息泄露 - 信息难保密或已泄露应立即披露[45] 制度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等[47] 违规处理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将受处分并可能赔偿[47] 制度生效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47]
国义招标(831039)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