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信和平(002017)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累积投票制适用情况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超30%或选两名以上独董时用累积投票制[2] 董事候选人提名 - 非独董候选人由单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提名[7] - 独董候选人由董事会、单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提出[7] 股东投票权计算 - 选非独董时投票权=所持表决权股票数×应选非独董人数[12] - 选独董时投票权=所持表决权股票数×应选独董人数[12] 选举规则 - 多轮选举时按每轮应选董事人数重算累积表决票数[14] - 当选董事得票不少于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未累积)二分之一[18] - 得票相等超应选人数进行第二轮选举[18] - 第二轮未决缺额董事下次股东会选[18] - 董事会成员不足章程规定三分之二60天内再开股东会[18] -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且不足章程规定三分之二对未当选人第二轮选举[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