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信和平(002017)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成员 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战略、提名委员会,在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不少于半数并担 1 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东信和平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 董事尽责履职,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