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及时通知保荐机构[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2] 项目可行性检查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检查项目可行性[10]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1]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1]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不得超6个月[12] -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2] 协议签订与核查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10] 用途改变与决议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3] 超募资金使用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超募资金金额累计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7] 补充流动资金限制 - 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7] 鉴证报告与检查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2]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4] 信息公告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4]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要求及时公告[25]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要求及时公告[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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