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301387)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4] -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具会计专业资格独立董事担任,董事会委派[5] 审计委员会任期 - 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5] 审计委员会职责 -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工作等[2] 审计流程 -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8]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12] - 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重大事件和大额资金往来[12] -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至少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13] 会议相关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提前三日通知,特殊情况即时通知[18] - 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9] -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董事会可撤销其职务[19] - 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保存十年,影响超十年继续保留[20] - 通过议案及表决结果不迟于次日向董事会通报[21] - 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可召开临时会议[18] 其他 - 可要求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相关财务报告等书面资料[16] - 会议对内部审计机构报告评议,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16] - 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公司支付[20] - 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