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生物(003017)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大洋生物大洋生物(SZ:003017)2025-08-25 22:28

信息披露人员与职责 - 公司董秘等多类人员和机构、持股 5%以上股东负有信息披露职责[4] - 董事等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定期和临时报告按时披露[50] -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披露事务第一责任人[53] 信息披露渠道与时间 - 信息应在规定网站和媒体发布,定期报告摘要在符合规定报刊披露,定期和临时报告在规定网站及公司网站披露[5][11]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4 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 2 个月内披露[18] - 预计不能在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在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18] 业绩预告条件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 50%以上需进行业绩预告[26] - 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需进行业绩预告[26] 临时报告披露情形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 30%需披露临时报告[29] - 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等超 30%需披露临时报告[29] - 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变动需披露临时报告[30]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49]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49][50] - 董事会应定期自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并在年报披露[51] 违规处理 - 信息披露违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报深交所备案[67] - 董事等违规买卖股票,董事会应收回收益并披露[60] 其他要点 -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62] - 公司董高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等负责,有证据证明已尽责除外[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