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生物(003017)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大洋生物大洋生物(SZ:003017)2025-08-25 22:28

担保额度预计 - 公司可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和以下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5] - 公司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满足条件时可对未来十二个月拟担保对象及对应新增额度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6] 额度调剂规则 - 合营或联营企业间担保额度调剂累计总额不得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7] 审议条件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3][1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13][14] 风险评估与权限 - 公司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应审查担保业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评估申请担保人资信状况等[10]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及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6] 后续处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财务部应告知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17] 信息披露与义务 - 公司因交易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且存在关联担保,需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0] - 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 - 已披露担保事项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时需及时披露[20] 其他规定 - 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提供担保视同公司担保[20]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比照担保规定执行[21]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超过”“过”不含本数[24] - 本制度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24]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修订需董事会提议案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