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药业(300519)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7]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8] 非担保和财务资助交易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未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未超300万元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交易由董事长批准[17] - 与关联自然人超30万元但未超3000万元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与关联法人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未超3000万元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交易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7][18] - 与关联人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聘请证券服务机构评估或审计[18]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连续十二个月内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9] - 不得为特定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关联方委托理财按发生额累计计算[19]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特定关联人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21] - 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需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1] - 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出需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21] - 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21]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需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21] - 部分关联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或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表决和披露[22][23] 关联交易职责与协议 -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履行详细了解标的和对方情况等职责[24] - 与关联方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董事及高管有义务关注公司利益被侵占问题[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