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药业(30051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募集资金协议与监管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对项目重新论证[11]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节余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程序[13] - 节余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3] 募集资金置换与使用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实施[13]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15]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15]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6]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17] - 补流到期前归还资金,无法归还需履行程序并公告[18] 超募资金使用 - 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计划[19] - 不得用于永久补流和偿还银行借款[20]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变更投向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原则投主营业务[22] - 四种情形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24] 募集资金监督检查 - 会计部门设台账,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26]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进展,编制报告披露[27] - 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27] - 保荐机构或独董至少半年现场核查,年度后出报告[28] 制度实施与解释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