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检查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2] 资金支取与使用规则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人等[8]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2]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13] - 公司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14] 募投项目相关规定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公司应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1]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资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募投项目[11]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具体使用计划[15] 节余资金使用规则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7] 募投项目变更规则 - 公司募投项目变更,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或独董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实施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由董事会决议[18]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8] 报告编制与披露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2]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与年报一并披露[22]
东方环宇(603706) - 东方环宇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