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定义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人[4][5] 交易审批 - 总经理审批与关联自然人成交30万元以下、与关联法人成交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下且未超300万元交易(除担保)[8] - 董事会审批与关联自然人成交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成交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交易(除担保)[9] - 股东会审批交易金额(除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交易,需证券服务机构评估或审计报告(日常经营相关可免)[9] 担保与资助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需反担保[9] -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交股东会审议[10] 交易计算与披露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或不同关联人进行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制度[10] - 上市公司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出预计重新履行程序披露;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分类汇总披露;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程序披露[11] 审议流程 -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11]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关联股东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前应披露关联关系,审议时应回避表决[13] 其他规定 - 九种关联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13][14] -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采取回避措施[14] - 公司每年编制一次关联交易明细表,报送公司财务总监审核,财务部提交审计委员会审阅[14] - 审计委员会对重大关联交易异议事项报董事会审议[14] - 审计委员会对包含关联交易情况的定期财务报告进行审阅并报董事会审议[14] - 本制度中“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16]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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