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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达新材(301469)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恒达新材恒达新材(SZ:301469)2025-08-26 17:44

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5] -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10] 委员任职要求 -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需在会计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7] 人数调整 - 因委员辞职等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委员[11] 会议安排 -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17] -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发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通知[19] 会议举行条件 - 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23] 表决权委托 - 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24] 委员职务撤销 -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经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可撤销其委员职务[29] 决议通过条件 - 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30] 会议表决 - 对议案集中审议、依次表决[27] -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签字方式[28] 决议生效与保存 - 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保存期不少于十年[30] 会议记录 - 应包括会议日期、出席人员等内容,保存期不少于十年[31] 利害关系处理 -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披露并回避表决,特殊情况可参加表决[33] - 会议在有利害关系委员回避后不足法定人数时,由董事会审议议案[34] 委员权力 - 有权对公司财务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相关部门应配合[36] - 有权查阅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表等资料[39] 细则生效与适用 -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0] - 适用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时间为2025年8月[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