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远股份(600955) -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维远股份维远股份(SH:600955)2025-08-26 19:43

公司治理结构调整 - 公司取消监事会,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相关制度废止[1]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职工董事1人,设董事长1人[22]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31] 股份相关规定 - 一类股份总数占比为25%[4] - 为他人取得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3] 股东权益与义务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4]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向法院诉讼[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依法请求诉讼[7]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1] 会议相关规定 - 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行使选举董事等多项职权[9]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等关联方担保议案时,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0]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召开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26]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需在10日内召集和主持[26] 交易决策权限 -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董事会有权决定[23][24] -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董事会有权决定[23][24] -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25] 利润分配与公积金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35]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80%[36]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40%[36]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20%[36] 公司合并、分立与解散 -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37] - 公司分立或减资需在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指定平台公告[38]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39] 制度修订 - 《公司章程》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2] - 公司修订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多项治理制度[43] -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6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