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灵电气(301388)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1 -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其中提名委 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一条 为了促进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