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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华翔(002048)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华翔宁波华翔(SZ:002048)2025-08-26 20:01

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顾问[9]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可行性与预计收益[13]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4] 资金置换与使用 - 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六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项目的自筹资金[16] - 使用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6]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7]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10%按程序使用,超10%需股东会审议[24] - 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并年报披露[24] 项目实施方式 - 变更项目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公司需控股[23] 资金永久补充 - 全部项目完成前,用部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条件[24]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28] - 保荐人或顾问至少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0] 超募资金使用 - 按补充缺口、临时补充、现金管理顺序有计划使用超募资金[25] - 至迟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并投入[25] - 投资在建及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需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6] 投资计划调整 - 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信息[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