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博脑科(30129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三博脑科三博脑科(SZ:301293)2025-08-26 20:02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 选聘应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2] - 所选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证券期货业务相关行政处罚[5] 审计费用 - 关注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大幅变动或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情况[8] - 审计费用下降20%以上(含20%)应在信息披露文件说明情况[10] 审计人员任职期限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3]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或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期限不超两年[14] 文件资料保存 - 公司和事务所对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起至少10年[14] 改聘与解聘 - 执业质量有重大缺陷、难以保障年报披露或要求终止业务时应改聘[16][17] - 更换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7] - 解聘或不再续聘应事先通知,辞聘需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19] 审计委员会职责 - 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监督职责情况报告[8] - 审核改聘提案应约见前后任事务所并评价[18] - 了解事务所主动终止原因并书面报告董事会[19] - 对选聘监督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21] - 发现选聘违规且后果严重应报告董事会[21] 制度相关 - 制度由审计委员会制定解释,经董事会批准生效[23] - 与法律法规或章程抵触按规定执行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