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原则 - 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需获公司董事会批准[2] -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控制担保风险[3] - 为控股股东等关联人提供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4] 审批权限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批[10] - 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0] - 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0] - 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0] - 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0] 审议要求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且经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1] - 股东会审议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1] 特殊担保规定 - 上市公司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被担保人有特定限制[14] - 上市公司在合营或联营企业间调剂担保额度,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获调剂方单笔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5] 合同签署与管理 - 董事长或经授权人员根据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17] - 公司对外担保须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条款,接受反担保要完善法律手续[19] 日常管理 - 财务部是对外担保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与注销,管理资料并通报董事会秘书[21] - 财务部对被担保单位资信调查、评估,办理手续,跟踪检查监督[22][25] 追偿与纠纷处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十五个交易日内未还款,公司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24] - 担保事项纠纷经授权后,公司派员以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处理[24] 责任追究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损害公司利益,应追究责任[27] - 审批决策等人员失误失职致损失,视情况追责[27] 子公司规定 - 子公司对外担保比照规定执行,决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29]
联合精密(001268)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