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自然人属于关联人[6][7]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披露[11] - 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披露[11] - 与关联人交易30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11] 关联交易特殊规定 - 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有例外[11]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2] 关联交易累计计算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或不同关联人就同一交易标的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3] 日常关联交易规定 - 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出需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13] - 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13] 股东会表决规定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17] 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 - 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提交审议披露,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20][21] - 制定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处置预案,对存放资金风险动态评估监督[21] - 与关联财务公司发生存贷等关联交易,披露利率确定方式并对比说明定价公允性[21] - 与关联人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在协议期间各年度披露预计业务情况[21][22] - 财务公司在协议期出现风险情形,拟继续业务需重新签协议并履行审议程序[22] - 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审阅财务公司报告并出具评估报告[22] 制度相关说明 - 本制度“以下”“低于”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24]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按相关规定执行[24]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25]
节能环境(300140)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