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修改 - 公司拟将《股东会议事规则》名称改为《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3] - 公司应于每年12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股东会会议计划,并向5%以上股东报告[3] 股东会召开条件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 法律意见与公告 -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聘请律师对会议相关程序和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4] 股东会职权与审议事项 - 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依法行使选举和更换董事等职权[4]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审议[5]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股东会审议[5]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5] -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5]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5]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6] -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6] - 交易标的(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6] - 交易标的(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6] -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6] - 购买、出售资产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审计或评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除担保)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评估或审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7]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提供担保,相关股东股东大会回避表决[7] -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或单次/累计资助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主营融资业务或资助对象为持股超50%控股子公司除外[7] 股东权利与义务 - 公司股东按持股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相同种类股份股东权利义务相同[8] - 公司股东享有按股份份额获利益分配、参加股东会并表决、监督公司经营等权利[8]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质押股份,应在当日向公司书面报告[8] 股东会召集与通知 - 董事会应在规定期限内召集股东会[8] -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8] - 董事会收到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后10日内需给出书面反馈意见[9]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需在5日内发出通知[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9]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通知[9]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10]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0] - 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0]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10] 投票相关规定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且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10]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0]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12] - 召集人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及提案内容[1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12] - 召集人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内容[12] - 股东大会表决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1] 其他规定 - 出现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11]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通知应披露董事候选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详细资料[11] - 除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以单项提案提出[11] - 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等情况且董事会未召集临时股东会时,相关主体可自行召集[13] - 董事会召开股东会通知需列出讨论事项,充分披露提案内容等[13] -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需在通知中说明原因等[13] -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决议,作为年度股东会提案,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需说明原因[13] - 股东会提案应内容合法合规等,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14] - 公司应在住所地或章程规定地点召开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为股东提供网络等参会便利[14] - 发行类别股公司特定事项除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外,还应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4] - 召集人和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验证股东资格合法性并登记相关信息[15]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特殊情况按规定由副董事长等主持[15] - 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16] - 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等情况应采用累积投票制[17] - 公司董事会等可提出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17] - 董事会等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7] -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就包括发行种类和数量等十一项事项逐项表决[18]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现场等表决方式中的一种,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18] -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同意等意见[18] - 股东大会对提案表决前应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利害关系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18] - 股东大会对提案表决时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等共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结果[18] -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0]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0]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情况,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 - 股东对违反法律等的股东会决议,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21] -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需由出席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21] -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需由出席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1] - 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决策程序和细则应符合相关规定[23] - 对股东会到会人数等事项可进行公证并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23] -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议案提请股东会批准[24] - 若本规则与法律等冲突,以相关规定或决议为准[24] -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24]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备案[24] - 董事会等可无偿征集股东投票权,不得有偿征集且无最低持股比例限制[22] - 股东大会和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22] - 召集股东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25] - 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按其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一股一票[25]
节能环境(300140) -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