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晶股份(002943)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限制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到账不超六个月[16]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且用于主营[17] - 使用超募资金偿还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累计不超总额30%[19]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20]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管理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信息[12][31] - 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需重新论证[13]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与节余处理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视为用途变更[24] - 节余资金低于10%经董事会审议,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26] - 节余低于五百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6] 募集资金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存放与使用情况[30]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30]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半年现场检查一次[32] - 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2] 其他规定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董事会分析理由、整改并年报披露[32]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会计师,公司配合承担费用[32] - 发现重大违规或风险及时向深交所报告[32] - 本办法“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34] - 与其他规定冲突按其他规定执行[34]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审议通过后实施[35][36]